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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宫ng官网:【以案说法】让婚姻始于“爱”让彩礼归于“礼”

2024-02-06 10:36: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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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2月1日,最高院《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正式施行。当日,枣阳市人民法院七方法庭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,最终判决女方返还部分彩礼,这是枣阳市人民法院适用该《规定》做出的涉彩礼纠纷案件首判。

  2023年5月15日,肖某(男)与于某(女)经人介绍相识,并按照习俗由肖某向于某支付见面礼11000元。

  6月30日,双方商定结婚,男方支付彩礼18万元。7月13日,双方举办婚礼时,男方又支付女方现金2万元。

  结婚两天后,因女方的母亲生病常年卧床不起,需要人照顾,于某在征求肖某及其家人同意后,两人一起回到娘家居住。

  10日后,肖某要到襄阳上班,遂离开女方家。之后,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。

  2023年9月,于某怀孕,后因为身体原因被迫终止妊娠。期间,于某与肖某因为生活费等问题发生矛盾、产生隔阂,后于某不让肖某再进家门。

  为此,肖某要求解除双方婚约,退还彩礼。因双方协商未果,肖某向枣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于某返还彩礼21.1万元。

  七方法庭审理该案后,承办法官张家政第一时间联系双方深入了解情况。并于1月5日,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。庭审中,双方对“应返还的彩礼数额”存在较大争议。

  原告肖某认为,三次共支付女方的费用21.1万元,均为彩礼,女方应当全部返还。

  被告于某辩称,相亲见面礼和结婚当天支付的钱款,按当地风俗属于赠与。双方同居期间女方曾怀孕,造成女方身体心理极大伤害,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
  枣阳法院审理认为,依据最高法最新的司法解释,在双方举行婚礼前,男方转账支付的18万元和婚礼当日支付的现金2万元,共计20万元,系男方为缔结婚姻而支付的大额礼金,应认定为彩礼。

  但男方支付的见面礼11000元,系男方为取得女方好感的自愿赠与行为,不属于彩礼,不符合返还的范畴。

  本案原告肖某与被告于某已按农村习俗举办了婚礼,并同居生活,但未领取结婚证,现双方又不能继续履行婚约,故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,予以支持。

  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和婚约,主要原因系男女双方对婚后生活估计不足,女方无收入还需回家照顾其母,过于依赖男方的照顾和生活,而男方还要到襄阳上班,无时间和精力照顾女方和其母,导致双方分手,对此,双方均有过错。

  基于上述原因、过错责任和当地习俗,法院酌定被告按彩礼款的40%予以返还,即判决被告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肖某彩礼款8万元。

  彩礼作为我国长期沿袭的传统习俗,是男女双方及家庭之间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,也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与祝福。

  近年来,彩礼名目越来越多、彩礼款越来越多,形成攀比之风,加重了彩礼给付方家庭经济负担,给婚姻稳定埋下隐患,由此引发的涉彩礼纠纷案件数量也不断上升。

  为统一涉彩礼纠纷案件法律适用标准,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《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。那么,哪些属于彩礼、哪些属于赠与?

南宫ng官网:【以案说法】让婚姻始于“爱”让彩礼归于“礼”

  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三条之规定,应综合考虑给付彩礼的动机和目的、当地风俗习惯、是否处于婚姻阶段、财物价值等。对于在节日、生日等有特殊纪念的时间点给付的礼物、金钱以及为表达增进感情需要的花费,在婚约解除或离婚时,不属于彩礼范畴,可以不予返还。

  根据该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: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,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,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,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、双方过错等事实,结合当地习俗,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。”

  本案中,双方实际共同生活时间不到一个月,尚未形成稳定共同生活状态,同时,肖某支付于某彩礼达20万元,已远超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数倍,女方应当依法返还。但男方支付女方的见面礼,系男方为取得女方好感的自愿赠与行为,不属于彩礼,可以不予返还。

  考虑到肖某与于某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,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,但同居生活给其造成了一定的伤害,结合本案实际情况,法院判决酌情返还部分彩礼,能够较好地平衡双方当事人间的利益,有利于倡导形成文明节俭的婚礼习俗。南宫NG28

  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》第五条: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,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,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:

  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三条: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,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,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、给付的时间和方式、财物价值、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,认定彩礼范围。

  (一) 一方在节日、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、礼金;

  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五条: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,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,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。

  但是,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,综合考虑彩礼数额、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、双方过错等事实,结合当地习俗,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。

 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,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、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。

  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六条: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,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,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,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、双方过错等事实,结合当地习俗,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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